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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24日,北京日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,丰台区一家药店,10只口罩售价850元,因哄抬物价,将受到高额处罚。据悉,这是北京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第一起案件。 [micxp_wxonkey]q305769ah27[/micxp_wxonkey]
1月23日下午,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,称右安门附近一药店销售的N95型口罩远超市场价格,接到举报后,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药店检查。
经查,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,销售的3M防霾口罩8511CN N95呼吸阀 防沙尘口罩 防雾霾(头戴式)口罩(10只/盒),销售价格每盒850元,网络售价仅143元。现场负责人未能出示产品的进货票据,且无法说明产品的进货价格。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,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第(三)项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属于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快、过高上涨的行为。依据该条款规定,拟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把视线再拉回到黑龙江部分 1月22日,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涉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、用品价格提醒告诫会,对省医药行业协会、口罩生产厂家、药店、中药饮片经销单位、大型商超等进行提醒告诫并下发提醒告诫书。 告诫书内容如下: 1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》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等价格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,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。 2、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、合法、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,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。 3、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规定,严禁相互串通,趁机涨价;囤积居奇,操纵市场价格;价格欺诈;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价格,坐地起价等行为,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上涨。 4、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,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,加强自身价格管理。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有关规定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。 随后,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开展“拉网式”价格监督检查。 大庆市市场监管局对口罩价格进行市场检查监督,走访各大药店,查办三起典型案件,特此通报!
大庆人卫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新乡市华康卫材有限公司生产的“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”,该批产品已超过保质期,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,该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的规定,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没收涉案口罩62包,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。
大庆市和春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“葵花药”牌赠品防霾口罩、“3M”9002防颗粒口罩,单价均为45元/个,销售无厂名、厂址“伟爱”口罩售价45元/袋,涉嫌没有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四十条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六条,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调查,目前正履行相关法律程序。
大庆市康之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赠品口罩,价格为20.00元/个,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涉嫌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,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立案查处,相关证据正在调查取证中。
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: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,严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。发现违法线索,请拨打12315。 黑龙江严打发“口罩”财,此举获得网友们的称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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